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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死刑复核“一家独唱”局面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0日作者:法制日报
刑诉法大修:改变死刑复核“一家独唱”局面


  如何让死刑复核更加透明公正,尽可能地避免错杀,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热议的话题,也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死刑复核由法院“一家独唱”的局面有望得到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参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著名法学家陈光中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把死刑复核进行适度诉讼化,从原来封闭式的、带有浓重行政审批色彩的模式转变为多方参与,程序正当性显著提高,是刑事诉讼一大进步。

 

死刑案件一律讯问被告人


  2007年3月,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意见规定,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则规定,“应当讯问被告人”,避免了不讯问之例外。

  对于这一变化,陈光中表示支持。他说,讯问死刑案件被告人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不服判决或有异议的被告人,给其一个充分向最高审判机关的法官当面申辩的机会,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服判的,讯问也体现了程序上、人性上的关怀。

  有人存在这样的疑问:一律讯问固然是好,可当前是否具备条件?最高法是否有足够的人员开展这项工作?

  陈光中认为,大多数死刑案件讯问被告人不存在问题,毕竟死刑案件被告人一般都关押在地市一级看守所,且死刑复核收归最高法后,相应增加了一批编制。但对于一些偏远地区而言,确实存在路途远、复核法官紧张的问题,“我看到最高法正在推行远程视频讯问,效果不错,可以有效缓解这一难题”。

  但他同时也强调,远程视频讯问应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服判的死刑案件,不赞成推广至所有死刑案件。

 

辩护人意见听取与否存疑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死刑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一度让很多律师兴奋不已。但仔细咀嚼文字后,一些律师又乐不起来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应当”两字是否涵盖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陈光中认为“应当”涵盖了后者,就是说,辩护人提出意见的,法官必须安排时间听取。可他又担心,司法实践中理解会出现歧异。他希望刑诉法正式出台时,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前加上“应当”两字,使立法更加准确、严谨。

  还有律师担心刑诉法确立这一规定最终也会止于书面,以往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死刑案件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但实践中落实较差。

  “对于不执行怎么办?如何制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甚少,只能期待将来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比如法官不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轻者进行批评或者纪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追究法律责任。”陈光中说。

  在死刑案件辩护制度中,陈光中更关心的是法律援助能否覆盖死刑复核。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但上述表述对于法律援助是否覆盖至死刑复核还存在疑问,实践中各方理解可能会产生偏差。我认为法律援助介入死刑复核是天经地义的,希望在修改时进一步明确。”陈光中表示。

 

最高检有权监督死刑复核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首次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这一条文引起了热议。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除了称赞之外,公众存在疑问主要有3方面:可以提出意见,“可以”措辞是否太弱,能否用“应当”?条文规定是否过于简单,检察机关如何介入监督?是否会出现只监督“该杀没杀的”而忽视了“不该杀的杀了”?

  对此,陈光中解释说,可以监督说明监督死刑复核是最高检的一项权力。现实中,也不是每一起死刑复核都需要监督,而是对有必要监督的才介入监督。

  对于条文过于简单,陈光中认同这一说法。他说,由于各方对这一问题很难达成一致,要将条文规定得很详细比较困难,但至少应该加上一句“最高法应当为最高检对死刑复核监督提供保障”,比如对于死刑案件中的重大、疑难有争议案件,应及时向最高检通报;最高检提出对某一死刑案件调卷要求的,最高法应配合送卷等。

  陈光中提醒,最高检监督死刑复核,预防“该杀没杀的”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避免“不该杀的杀了”,至少要将后者放在与前者同等重要的位置,不可偏废。

  “最高检通过监督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公正,可以进一步避免错杀的发生。”陈光中认为。

 

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权益


  陈光中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拟定时,一开始并未涉及死刑复核的问题。当时包括他在内的学术界以及部分司法实务界在很多场合都强烈呼吁: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一定要写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

  “几乎直到草案最终定稿时,才出现了死刑复核的内容。我们这才松了一口气。”他透露说。

  在他看来,这些年死刑复核改革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在将成果写入刑诉法正是时机。

  除了多方介入死刑复核外,陈光中认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法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规定,也有利于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的权益。

  他进一步解释说,以往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不能改判死刑复核案件,不予核准后,改判的任务交给了省法院,省法院可能发回中院重审,即便一些案件存疑或不该重判,最终也可能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了事,不利于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法可以直接改判后,解决了这一问题,对及时保护被告人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死刑复核的内容,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有一些地方还有待完善。”陈光中最后说。